职教集团

湖北江汉医学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来源 : 时间 :2016-05-31 00:00 点击 :

  • 湖北江汉医学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总体规划,遵循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立足江汉平原,辐射湖北省,努力打造湖北医学职业教育品牌,形成涵盖职业教育模式改革、人才培养和就业的新型联合体,推动职业教育向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方向发展,实现区域内教育和经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满足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医药卫生人才需求,特组建“湖北江汉医学职业教育集团”,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湖北江汉医学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湖北江汉医学职业教育集团是经仙桃市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报仙桃市人民政府、仙桃市民政局备案,由中高职院校、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合作医院、行业学会及相关单位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组成的,集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实训就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校企合作等为一体的职业教育集约化团体,是政府指导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集团原则:合作交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多方共赢。即以职教集团的形式,构建一种新型的职业教育联合共同体,同时各成员单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各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财政渠道等不变;在办学层次、专业布局、教学业务、科研开发、质量监控等方面实行相对的统一规划、管理和考核;在师资、实验实习设施、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课题研究成果、教育信息、产教融合及校院、校企联办等方面,实现职教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第四条 集团目的:通过集团搭建一个平台,以进一步扩大培养规模,增加交流渠道,加强校企合作,提高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医学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为江汉平原及湖北省卫生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建设服务。

    第五条 集团总部地址:仙桃职业学院院内(湖北省仙桃市纺织大道8号)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湖北江汉医学职业教育集团的发展目标:协调集团内的合作关系,通过集团运作,实现资源的最优化组合,最大限度地提高办学效益,增强办学活力,提高职业教育适应市场和抗风险的能力,形成集团自身灵活、优质、高效、规范的办学体系,达到集团本身及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大、做强、做活的目的。

    第七条 湖北江汉医学职业教育集团的任务是:

    (一)加强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办学,完成医学专业群教学目标、教学计划、质量考评体系的建设,在集团内部逐步推行按同一标准培养的做法,共同联手培养合格的医药卫生类技术技能型人才;

    (二)集团内各单位针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改革、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事项进行研讨和交流,培养与临床接轨的医药卫生类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集团内各单位在师资、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实现师资、实验室、实训基地、图书馆、学刊等短缺资源的共享,建立新型的校院合作实训基地;

    (四)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组织校院、校企对口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根据企事业的用人要求,以就业为导向广泛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加大企事业参与人才培养的力度;组织学校专业教师及医院临床带教老师和相关单位人员共同完成中高职层次的专业教材修订及校内教材开发;

    (五)开展集团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定期举行集团化职业教育发展趋势论坛和有关学科建设交流会,推介集团内成员单位学科建设经验,推进管理创新。

    (六)由集团牵头,实现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等方面的资源共享,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定期组织集团内的业务竞赛、评比,统筹安排业务培训;

    (七)以集团名义,开展与省内外其他兄弟行业职教集团的横向交流,开展各类国际交流活动,努力争取与国(境)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

    (八)开展与加快发展卫生职业教育相关的其他业务,拓展业务领域。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湖北江汉医学职业教育集团由成员单位组成,实行理事会制。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设有医药卫生类专业的中高职院校、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企业和就业指导机构,经申请并承诺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集团成员。同时欢迎周边地区及省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职业院校以及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加盟。

    第十条 单位加入集团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理事大会颁发的集团成员证书,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集团的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使用“湖北江汉医学职业教育集团”的统一标志,在向集团常务理事会申请批准后,可以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四)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对职业人才实际需要,有权向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议案,并可获得在教育、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权;

    (五)以投资方形式参与组建集团相关的经济实体,拥有在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

    (六)有参与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七)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集团内成员单位职工及其子女享有就读集团内学校的优先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章程,遵守有关规章制度,遵守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二)执行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树立集团良好形象,保守集团秘密,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集团交办的任务,并承担实质性工作;

    (五)积极向集团提供有关信息,并提供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除各发起创始成员外,凡新申请加入的集团成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和单位相关资料,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在与集团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后,由理事大会颁发集团成员证书。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经集团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解除协议合同,并交回集团成员证书。

    第十五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必要时将追究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或1名以上)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以及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八条 理事长人选由牵头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理事长人选、常务理事人选在集团中经民主协商推荐,经理事会通过产生。正副秘书长及各工作组负责人选,经理事长提名,并经理事会确认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同意。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三)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四)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正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秘书处是集团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二)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三)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负责集团的联络工作;

    (六)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集团下可设若干分支机构,由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经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应的单位开展有关活动。

    第五章 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各成员单位交纳的会费以及集团从事其他社会服务活动等所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集团经费由理事大会指定专人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经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